一、概述
欧盟各成员国为了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真正实现货物、劳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对消除贸易壁垒作出了一系列统一的规定,欧盟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
为达到“四大循环”的目标,欧盟委员会从六十年代就开始发布指令,现在已经发布了几百条。随着EC指令数量的激增,加上技术指令对单个产品技术细节的过分强调,给成员国间的协调以及指令的批准和修改带来了立法程序上的困难。这既影响了问题的及时解决,也不利于科技进步。
为此,1985年5月7日欧盟委员会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的决议(以98/34/EC指令代替)。通过这一决议,欧盟委员会彻底改变了过去的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得太细的做法,采用的手段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类健康、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将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给有关的技术标准来规定。
这类有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具有通用性、可接受和最低限度。这一新办法政策是一项战略,旨在消除欧洲内部主要涉及人身和产品安全的贸易壁垒。从1985年开始实施至今,新发布的21项技术法规(包括潜在爆炸环境(ATEX指令)指令要求,所有与此相关的产品必须贴上 CE标志才能在欧洲市场上流通,此外,还有多项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二十世纪初,欧洲工业国的煤矿电气化或多或少得到了发展。为防止灾难性的甲烷爆炸事故发生,各国都制定了对煤矿电气设备的构造和试验的规程和技术规范。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则,而且往往是完全不同的。随著科技的进步和罗马条约的签署,欧共体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为了促进商业贸易,有必要统一本国的规则。196年,这项任务交给了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CENELCOM)。技术委员会TC31根据不同国家的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随著成员国的增加,于1973年成立了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1977年3月1日, CENELEC采用了EN50014系列7种潜在爆炸环境用标准。
在1975年欧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同的指令(76/117/EEC)之后,1979年又发布了关于在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以确定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同的指令(79/196/EEC),将这些标准作为协调标准。这一指令还规定了Ex的特殊欧洲标志。有关用于地面和矿山潜在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指示及修订文件也在随后印发。本指令只涉及电力设备。上述指令和标准标志着防爆领域的一个积极进展,并有助于消除防爆电器的贸易壁垒。
由于实施了”新方法指令”,在设备可能具有爆炸危险的环境中,旧的指令被94/9/EC指令(被称为 ATEX指令)取代。ATEX指令适用于所有可能爆炸的气体和粉尘环境,而且不仅适用于电气设备。该法为使用可能具有爆炸性的环境设备时的人身、牲畜安全和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制定了指导方针,并允许用不同的方法去判定是否合规。
二、防爆指令
1、指令94/9/EC
指令94/9/EC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欧洲委员会采纳「潜在爆炸环境设备与防护系统」(94/9/EC)指示。这一指令涵盖了矿山和非矿山设备,与之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将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扩大到空气中的粉尘和可燃气体,以及可燃蒸汽和雾气。这条指令被称为 ATEX 100 A,也就是目前的 ATEX防爆指令“新方法”。《公约》提出了适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以及设备在投入欧洲市场之前必须通过的合格评定程序。
其名称取自法语” Atmosphere扩展”。适用于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指令条款并附加 CE标志,其防爆设备可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而无需考虑应用其他要求。
这一指示所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广,大致包括固定海上平台、石化装置、粉碎机和其他适用于可能具有潜在爆炸环境的设备。据估计,这种设备每年在欧洲市场采购30亿欧元。
三个前提
一、设备本身必须具有点燃源;
二、预计将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空气混合物);
三、在正常的大气层条件下。
本指令还适用于安全使用必要的部件,以及在适当范围内使设备的安全使用直接受益的安全装置。这种设备能够在潜在的爆炸环境之外。ATEX 94/9/EC指令根据设备安装时的保护级别将设备分为三类:
三个分类
1类(Category 1)-防护水平很高
2类(Category 2)-高度防护
3类(Category 3)-一般防护等级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0区、1区、2区;1G类设备、2G 类设备、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20区、21区、22区;1D类设备、2D 类设备、3D类设备;
这一需求为公民提供了高度保护,并通过“协调标准”给出了技术实施方法。这一指示的主要目的是为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而生产的设备,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和规章,以便利其在整个欧洲联盟自由流通。这一指示从1996年开始使用,从2003年7月1日起生效。
2.ATEX 1999/92/EC指令
1999/92/EC指令 与 ATEX 94/9/EC指令并行的 ATEX 1999/92/EC指令是一项最低要求,涉及改善处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保障(1999/92/EC)。ATEX 1999/92/EC (又称 ATEX 137)是根据欧洲法规的潜在危险要求制定的,为改善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最低要求。
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1.防止工作场所产生爆炸性环境或避免爆炸;
2.对可能发生的爆炸性环境和火源进行危害评估;
3.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时间来划分工作场所;
4.入口处的区域以符号(Ex符号)标识;
5.建立和维护防爆文件;
6.选择符合 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使其符合所用危险区域。ATEX 1999/92/EC规定:0区内的场所只能使用一种类型的设备;1区内的场所只能使用一种类型和两种类型;2区内的场所只能使用一、二、三种类型。
3.老方法指令
与内部市场法规不同,“旧方法”不同于“新方法”,它是由以下所列的标准法规构成的,在设备投入市场之前必须应用这些标准,这两种旧方法指导用于具有潜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的电气设备,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它们就被废除了
地面设备
1.成员国关于在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的法律76/117/EEC O. J. No L 24,1975.12.18
2.成员国关于使用查明的用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保护类型的法律,79/196/EEC O. J. No 43,1979.2.6
3.委员会指令84/47/EEC O. J. No L 31,1984.1.16成员国关于在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所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法律,适应技术发展79/196/EEC,趋同
4.委员会指令88/571/EEC O. J. No L 311,1988.11.10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成员国关于在环境中使用用于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电气设备的保护类型的法律的趋
5.成员国法律90/487/EEC O. J. No L 270,1990.9.17对79/196/EEC关于在环境中使用确定的用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电气设备保护类型的
6.委员会指令94/26/EEC O. J. NoL157,1994.6.15,适应技术发展79/196/EEC,成员国关于在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所确定的保护类型的
7.97/53/EC O. J. No L 257,1997.9.11根据技术发展调整79/196/EEC关于在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所确定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的趋同
矿用设备
1.成员国关于关于82/130/EEC O. J. No L 59和1982.2.15关于用于甲烷矿环境中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电气设备的法律的趋同指令
2.委员会指令88/35/EEC O. J. No L 20,1988.12.2关于成员国关于用于甲烷矿山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法律适用趋同的82/130/EEC,适应技术发展
3.委员会指令91/269/EEC O. J. No L 134,1991.4.30关于成员国关于用于甲烷矿山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法律适用问题82/130/EEC,适应技术发展
4.委员会指令94/44/EEC O. J. No L 248,1994.9.19,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82/130/EEC成员国关于用于甲烷矿山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的电气设备法律的趋同
5.委员会指令98/65/EEC O. J. No L 257,1998.9.3关于成员国关于用于甲烷矿山具有潜在爆炸性危险的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法律的趋同(与 EEA有关的案文)
总结:与现有制度相比,旧的方法缺乏灵活性,标准被修订,而每一次法规本身都要修改,这种情况可以从最初使用的两条指令的修正编号看出来。
三、ATEX指令应用方法
各成员国主管部门将 ATEX指令规则转化为其规章,并直接生效。这样的指令在欧洲就能得到执行。通过这种方式,成员国和其他适用指示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因为这些国家规定条款是制造商直接采用的,因此,首先建议制造商与相关国家联系点讨论他们可能会遇到的关于指令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正式的 ATEX常务委员会已将无异议的确定意见形成一套指导记录(备忘录),由委员会公布,以帮助需要执行指示的部门。尽管它并非“法律”,也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被认为是一份非常有用的文件。因为所有这类文件都需要不断的修改,所以要以提供“澄清说明单”的方式来完成工作。报告是专家组进行了深入讨论之后的结果。所以建议利益相关方注意这两套咨询文本,同时也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责任者根据指示条款继续承担的责任。
四、标准化工作
欧委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 CEN (非电力设备)、 C ENELEC (电力设备)和/或 ESTI (电信设备)。这两个组织是独立机构,其制定的标准已提交欧洲委员会,并发表在欧洲联盟公报(OJEU)上。对于新方法而言,统一标准并非独立的欧洲标准
这个术语在指令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这些指令也规定了这个术语的特殊含义。若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协调标准编号,或已将其转化为国家标准,则可证明其符合基本要求。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范畴中保持了采用的自愿性质。生产商可以选择是否参照统一标准。但是,如果制造商没有选择采用协调标准,则有责任证明他们的产品符合基本要求,并使用他们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例如使用现有的技术标准)。
根据 ATEX 94/9/EC的要求,在 CEN和 CENELEC内部分别由 CENTC305和CENELECTC31组成负责制定标准的委员会。目前,TC305由5个工作组组成,负责开展具体工作:WG1用于确定物质可燃性的试验方法;WG2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力设备;WG3防止爆炸和保护装置和系统;WG4术语和方法;WG5矿山设备和保护系统。除了WG2外,其他工作组都设有分组(SG),每个小组负责一项任务。
TC31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规定:
SC31-1: 安装规则(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SC31-2:隔爆外壳“d”,
SC31-3: 本安设备和系统“i”,
SC31-4:增安型“e”,
SC31-5: “n”型设备保护类型,
SC31-7:正压和其他技术方法,
SC31-8:静电喷涂及修整设备,
SC31-9:用于工商业潜在爆炸环境可燃性气体检测的电气设备。
在欧洲理事会和/或 EFTA委托 CEN和 CENELEC制定欧洲标准的同时,已经制定了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区域的标准共70多项。会员国必须遵守 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范规定,将其作为本国国家标准公布,不得作任何修改,冲突的旧标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废止。该标准以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员国可将其译为本国语文,并向中央秘书处报告,这样,每一成员国均可采用同一种正式版本。这些协调标准适用于 ATEX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目前 CEN和 CENELEC制定了三十多个满足 ATEX指令要求的协调标准,具体的标准目录如下:
CEN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1127-1:1997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矿业)
EN 1755:2000工业车辆的安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和粉尘
EN 1834-1: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的II 组机车
EN 1834-2: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地下工作场所的I组机车
EN 1834-3: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尘的II组机车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机上的自动油枪的结构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粉尘/气体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测定
EN 13980:2002潜在爆炸性环境-质量体系的申请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50014:1997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对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20 03.4
EN 5002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1: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2: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检测易燃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勘误表1999.08对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维护+勘误表 1999.12对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2-1部分:试验方法-测定粉尘最小点燃温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组1G类电气设备装置的结构、试验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维持正常功能的I组M1类设备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矿井中使用的帽灯-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险的结构和试验
五、公告机构
如根据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需要第三方介入,则由所谓的“通告机构”来履行职责,成员国可在其国内指定一个通告机构,由其拥有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来承担所要求的程序,以满足指令的要求。有能力承担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涉及产品符合说明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型式检查”,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报告,以确保持续符合型式要求。与此同时,公告机构在开展工作之前要分配一个编号,欧洲理事会也要在 OJEC上公告其名单和其职责,公告机构的行为能力由成员国负责,因为它们是由成员国任命的。一般而言,指令中要求对公告机构提供的能力准则包括: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与产品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当事方(例如设计人员、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理人、供应商、装配者、安装者、用户)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能力;保守职业秘密和一致性;签署民事责任保险,除非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同时,通知机构有多方面的责任根据指示,制造商(或授权代表)负责保持设备的一致性。目前有24个涉及 ATEX指令的公告机构。
六、合格评定及CE标志
在欧洲共同体向市场推出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之前,为了贴附 CE标志,制造商必须根据 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产品进行合格评定。规定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理人必须在欧洲共同体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
格子评估程序的组成部分。合格声明应至少保存10年,自产品完成制造之日起,符合 ATEX指令的产品 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制造商或其在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及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1.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
2.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3.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4.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5.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
CE标志是强制性的,符合所有 ATEX指令条款的产品必须贴 CE标志。防爆产品贴有 CE标志,是该防爆产品符合 ATEX指令要求的特殊证明,也是执行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成员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 CE标志。
七、欧盟内的ATEX工作构成
ATEX指令的工作构成包括四个主要方面:管理与执行、行政合作、通告机构间的讨论和标准化。
ATEX执行委员会是根据 ATEX 94/9/EC指令成立的,负责管理与其所定条款有关的问题。该委员会只由成员国组成。专家组,通常也称为 ATEX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不超过两次的会议,讨论有关指令的事项,以解决任何在国家一级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还任命了委员会的主席,其中包括来自成员国、候选人、工业、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机构的代表。
为讨论其他与市场监管有关的问题以及国家当局的相互利益,各国最近设立了各自的非正式委员会。它是一种有限的集会,通过内部信任来解决这些问题。
为确保欧洲公告机构间新方法指示的一致性, ExBNG (Ex公告机构团)是一个独立团体,每年开会一次, ATEX公告机构考虑并赞成采用协调技术的方法,以保证第三方参与。代表团向 ATEX执行委员会提交的文件确保了透明度。
按照 ATEX 94/9/EC的要求,负责在 CEN和 CENELEC内部建立标准的两个委员会是 CENTC305和CENELECTC31。不过,这项工作还包括其他委员会,如 ATEX指令所述,已确定有关机械方面的标准完全符合统一规定。
八、结束语
为了建立单一市场,欧盟成员国必须认识到消除现有的贸易壁垒的必要性,它们采取指令的方式,要求成员国“使其法律接近于一致”,并在相应的欧洲层面上实施。以这种方式来看,在防爆技术领域,自1975年欧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同指令(76/117/EEC)以来,又发布了关于用于地面和矿山潜在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若干指令。欧洲委员会又于1994年3月23日通过了《潜在爆炸环境设备与防护系统》(94/9/EC)的指令。将指令的适用范围从防爆电气设备扩大到防爆非电气设备,并将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纳入了可燃粉尘、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雾气环境。关于改善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1999/92/EC),与 ATEX 94/9/EC指令并行,1999年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指令,对在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中的雇主责任作出规定。
根据防爆指令所规定的基本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欧洲标准化组织受命制定相应的“协调标准”,以规定具体的技术措施。适用 ATEX指令条款并贴上 CE标志的制造商,他们用于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而不必考虑适用其他要求。它是迅速进入全球最大的、拥有4.5亿人口的单一市场的有效途径。因此《欧洲防爆指令》的实施,促进了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保设备和防护系统在欧洲市场上的流通,为保障生产厂家、用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无论防爆指令使用的是旧方法还是未来新方法,对于建立欧洲内部单一市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保障用于具有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都有重大贡献。要密切关注ATEX指令的发展变化,熟悉其实施方法,对于防爆产品如何应用ATEX指令进入欧洲市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