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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安全附件(编号11[原11、12类])相关CCC产品目录、标准和实施细则

车辆及安全附件是CCC认证产品目录中比较重要的一类,整合了原11类和12类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一些配件,下面是相关CCC产品目录、标准和实施细则介绍。

车辆及安全附件(编号11)强制性CCC认证产品目录

产品小类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实施细则
1101 汽车 GB/T 12602 CNCA-C1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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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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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594
GB/T 14172
……
1102 摩托车 GB 15744 CNCA-C11-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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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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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564
GB 15084
……
1105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 CNCA-C11-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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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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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电动自行车 GB 17761 CNCA-C11-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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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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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汽车制动器衬片 GB 5763 CNCA-C11-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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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1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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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小类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实施细则
1201 轿车(和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斜交轮胎 GB 9743 CNCA-C12-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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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C12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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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744
1202 摩托车轮胎 GB 518

汽车

适用范围

根据《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标准中的描述,适用于可在国内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标志

  • 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汽车和挂车的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应符合 GB 7258《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乘用车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符合 GB 30509《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
  • 燃气汽车气体燃料标志: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气体燃料类型的标志应符合 GB/T 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的要求。
  • 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危险货物按 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校车外观标识:校车外观标识应符合 GB 24315《校车标识》的要求。
  • 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应符合 GB 30678《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的要求。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 GB 22757.1《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 1 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的要求。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应符合 GB 22757.2《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 2 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要求。
  • 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汽车气体燃料的气瓶应分别符合 GB/T 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GB/T 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T 35544《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的要求(仅检查标记、核查安全监察部门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

VIN

汽车和挂车必须有 VIN,VIN 应符合 GB 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等应符合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 核载:汽车和挂车的核载应符合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 比功率:汽车的比功率应符合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专用校车的比功率应符合 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汽车和挂车侧倾稳定性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性应按GB/T 14172《汽车倾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M2和 M3类客车应按GB 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专用校车应按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N类和O类罐式车辆应按GB 28373《N 类和 O 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摩托车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国内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术语和定义

摩托车的定义见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摩托车的分类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摩托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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