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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化妆品法规附件V和VI

欧盟委员会分别于2022年7月7日和2022年7月8日发布了法规(EU)2022/1176,通过更新附件VI(化妆品中允许的紫外线过滤器)和法规(EU)2022/1181来修订化妆品法规(EU)1223/2009,更新了法规附件V的序言(化妆品中允许的防腐剂)。

欧盟更新化妆品法规附件V和VI

关于二苯甲酮-3(化学文摘社编号:131-57-7)和奥克立林(化学文摘社编号:6197-30-4)物质的附件VI的修订是基于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进行的安全评估结果。利益相关者要求进行这项评估,因为现有数据表明这两种物质的潜在内分泌干扰特性。SCCS得出结论,二苯甲酮-3和奥克立林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安全的,因为紫外线过滤器在防晒产品中最高浓度为6%,无论是身体乳霜,防晒剂推进剂喷雾还是泵喷雾剂。

SCCS建议,消费者可以安全地使用二苯甲酮-3作为紫外线过滤器,在面霜,护手霜和口红(不包括推进剂和泵喷雾剂)中的最高浓度为6%,在身体乳霜,推进剂和泵喷雾剂中的最高浓度为2.2%。如果在同一产品中以0.5%的二苯甲酮-3用于制剂保护,则应相应地调整产品中该物质的浓度,使其不超过最大允许浓度。

对于奥克立林,SCCS得出结论,当单独使用或与防晒霜或化妆水,防晒泵喷雾,面霜,护手霜和口红结合使用时,该物质在化妆品中作为紫外线过滤器是安全的,最大浓度为10%。对于与推进剂喷雾剂联合使用,当组合使用的其他产品含有10%八烯时,浓度不应超过9%。

该修正案自2022年7月27日起适用,允许过渡期为新产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现有产品为2023年7月28日,以便行业适应新要求。

法规(EU)2022/1181修订了附件V的序言,内容涉及含有甲醛(Cas No 50-00-0)的甲醛释放物质的产品的标签要求。该修正案基于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安全评估结果。

甲醛被归类为致癌物(第1B类)和皮肤致敏剂(第1类),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但是,化妆品法规附件V中列出的防腐剂会释放甲醛,释放甲醛浓度超过0.05%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注明警告“含有甲醛”。

SCCS建议,触发标签上警告的0.05%的阈值浓度并不能充分保护对甲醛敏感的消费者。因此,它得出结论,无论成品是否含有一种或多种释放甲醛物质,都应将标签上应打印警告的阈值降低到0.001%。

该修正案从2022年7月28日起适用,但考虑到可能受新要求影响的化妆品数量,新产品和现有产品的过渡期分别为24个月和48个月,以使行业能够适应新的标签和配方要求。

目前,UL认证正在更新这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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