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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于个人护理产品、化妆品和香水的物质清单-RDC第529号,2021年8月4日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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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能用于个人护理产品、化妆品和香水的物质清单,并内化了GMC MERCOSUR nº62/14 决议,由GMC MERCOSUR nº37/20决议修订。

国家卫生监督局学院委员会,在使用艺术赋予它的权力时。15, III和IV,连同艺术。1999年1月26日第9,782号法律第7、III和IV条,以及第1条。2018年12月10日合议委员会决议 – RDC第255号批准的《内部条例》第 53、VI、§§ 1 和 3 条决议通过以下决议,并在 2021 年 8 月 4 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我,首席执行官,我下令出版。

第 1 条 本决议规定了不能用于​​个人护理产品、化妆品和香水的物质清单。

第 2 条 本决议将经 GMC MERCOSUR 第 37/20 号决议修正的 GMC MERCOSUR 第 62/14 号决议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第 3 条 带有标记 (*) 的物质表示正在使用国际非专有名称 (INN) 的葡萄牙语改编版本,因为据了解,这是常用名称。

第 4 条 除附​​件中的物质外,在个人护理产品、化妆品和香水中,禁止在以下条件下使用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

I- 根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IARC) 的国际分类,属于第 1 类;和

II-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参考资料,就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称为“CMR 物质”)而言,属于 1A、1B 和 2 类。

第 5 条 在例外情况下,考虑到物质的危险特性并不总是对健康构成风险,可以使用 IARC 第 1 类或归类为 CMR 1A、1B 和 2 的物质,前提是它们的安全性基于技术文件 – 由国家卫生监督局分析的科学文件。

§1 技术科学文件必须考虑 1998 年 4 月 16 日第 295 号法令及其更新中描述的要求,并可能包括参考资料,例如外国法规、国际或成员国科学界准备的科学研究。南方共同市场。

§2 技术科学文件必须考虑对消费者健康的风险、正常和可预见的使用条件、成分的最大允许浓度(如适用)、应用领域、使用频率和使用时间。接触个人护理产品、化妆品和香水。

第 6 条 只有在技术上在正确的制造程序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允许以微量形式存在禁用物质,并且最终产品已被证明是安全的。

第 7 条 根据 1977 年 8 月 20 日第 6.437 号法律的规定,不遵守本决议中的规定构成卫生违规,但不影响适用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 8 条 36(三十六)个月的期限是根据合议委员会决议 – RDC 第 83 号,2016 年 6 月 17 日,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解析度。

单段。根据2016年6月17日校董会第83号决议生产的产品,在正规化调整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可在有效期结束前上市销售.

第 9 条学院委员会决议 – 2016 年 6 月 17 日第 83 号 RDC,公布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第 116 号联邦官方公报,第 1 节,第 1 页。57.

第十条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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